聚焦干部選拔任用:如何有效把住帶病提拔"關口"?
織密織牢干部選任監督網
——專家、干部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如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新形勢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織密織牢制度籠子。《辦法》對標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將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突出政治監督,強化紀律和規矩約束,構建起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從嚴監督管理體系,真正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實現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為新時代選人用人監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強化政治監督,樹立正確導向
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選人用人要“突出政治標準”。從本質上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就是政治監督,首要的是突出政治標準,樹立正確政治導向。“政治監督,必須在監督工作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期好干部標準,著眼于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祝靈君說。
《辦法》既強調選人用人政治監督,也明確了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比如,《辦法》突出對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情況的監督檢查,看一級黨組織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以此強化黨組織充分發揮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同時,《辦法》嚴格落實新時期好干部要求,明確指出監督檢查要“堅持好干部標準和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情況”。對此,中國社科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副院長辛向陽認為,要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公道正派,廣開進賢之路,通過監督保證“用人以公”,“用干部是為了干好事業。選人用人,要堅持事業需要什么樣的人就選什么樣的人,崗位缺什么樣的人就配什么樣的人,不能論資排輩、平衡照顧。要正確把握事業發展需要和干部成長進步的關系,把合適的干部放到合適的崗位上。”
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執行黨的干部政策規定不容變通。《辦法》明確,“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機構規格和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這傳遞出鮮明信號,即必須嚴格執行政策和程序規定,決不能搞合意就執行,不合意的不執行,決不能把政策和程序規定作為“橡皮筋”甚至束之高閣。“干部選任中,要堅決防止和糾正程序‘空轉’問題,嚴格落實中央政策要求,不搞‘土政策’‘土程序’,真正發揮程序執行的功能作用。”河南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處處長王劍表示。
匡正選人用人風氣,促進干部擔當作為?!掇k法》樹立鮮明導向,要求“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重點監督檢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既清正廉潔,又擔當有為,是新時期干部的鮮明導向?!掇k法》首次將促進干部擔當作為情況明確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突出實踐實干實績導向,讓敢負責、勇擔當、善作為的干部脫穎而出,從而匯聚起干事創業的磅礴力量。
拓寬監督渠道,形成監督合力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規范選人用人,離不開制度保駕護航?!掇k法》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要求,注重圍繞干部選拔任用體系建設設計監督制度,聚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各環節完善監督措施,構建了事前有報告、事中有監管、事后有檢查、失責有追究的全鏈條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確保監督更規范、更有力、更有效。
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方面,《辦法》明確指出,要強化上級黨組織監督檢查、完善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健全組織(人事)部門內部監督、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以及健全地方黨委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構建起一張全方位、多層次的立體監督網。比如,在自上而下監督方面,《辦法》明確了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等幾種主要的監督檢查方式。
“《辦法》著眼上下協同、內外協調,形成了監督合力,有利于推動織密齊抓共管的監督網。”湖北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處處長楊仁浩說,要運用好落實好這一科學機制,重點在于把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督相結合,把依規依紀和從嚴從實相貫通,做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群眾關切及時回應、違規失責及時處置。
將全面從嚴治黨的最新實踐和成果固化為制度,是《辦法》的特點之一?!掇k法》按照《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要求,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工作經驗,將選人用人專項檢查作為政治巡視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新形勢下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創新舉措。
《辦法》明確,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結合巡視巡察部署開展,并對工作機制、檢查方式、問題反饋和整改等作出具體規定。“專項檢查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體制,改進監督管理方式。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做到隊伍‘專’、工作‘精’、協同‘活’,發揮專項檢查的最大效果。”天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張德強說。
從任前事項報告到離任檢查,從專項檢查到問題核查,《辦法》對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各個環節進行監督,既保證了政治土壤的純潔性,也對干部的成長起了很好的保護作用。
明確責任主體,劃出履責“紅線”
有權就有責,有責要擔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問責制度,做到誰提名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主持會議討論決定誰負責。”《辦法》對標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相關內容,針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明確了“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及“相應責任”4類責任主體,細化應當追責的具體情形,劃出了履責“紅線”,使責任追究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毛壽龍表示。
責任主體不同,追責問責情形也不一樣。《辦法》分別規定了對黨委(黨組)、領導干部及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架起了“高壓線”。對此,四川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處(舉報中心)處長盧燕認為,明確相關責任主體,有助于推動領導干部把責任融入選人用人各個環節,構筑起層層把關、層層從嚴的選人用人“防火墻”;同時,明確責任追究依據,解決了承擔什么責、追究誰的責、什么情況下追責的問題,讓追責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一直以來,防止“帶病提拔”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難題。如何有效把住“關口”?《辦法》對“帶病提拔”問題倒查事項、倒查方式、倒查情況報告等作出具體規定。“通過對被提拔的‘帶病’干部選拔任用過程追蹤,對存在領導不力、把關不嚴、考察不準等情形的嚴肅追責問責,倒逼各責任主體落實好工作責任,建立起措施有力的防范機制。”福建省委巡視組副組長兼省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主任曾志斌說。在追責問責上,《辦法》體現從嚴從實的要求,對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應當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再重復作出規定,避免重復交叉,產生以問責處理代替紀律處分或以紀律處分代替問責的現象。“凡是發生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都要追究到位、問責到人。該追究的不去追究,自己就要受到追究,這就倒逼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都要擔當作為、履職盡責。”中組部干部監督局主要負責人表示。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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